「再轉繼承」土地仍須依法繳納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接獲民眾A君反映收到以自己為繼承人名義的地價稅單,經查後發現該被繼承人是已死亡多年的家族長輩,因該土地非屬自己父母名下的財產,本身也非該長輩各順位的繼承人,從而感到非常困惑。

高市稅處提醒民眾,當收到這種地價稅單時先別慌!事實上,這有可能是「再轉繼承」的情形,所謂的「再轉繼承」簡單來說,係指被繼承人(如祖父母)死亡後,遺產在尚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又發生繼承人(祖父母子女)死亡情形,致該繼承人原應享有的繼承權,再轉而由其子女(孫輩)依法繼承。

經瞭解A君的情況係因祖母繼承了她的胞姐(A君之姨婆)土地(未辦繼承登記),而祖母死亡後再由其子女(A君之父及叔伯姑姑)繼承,嗣A君之父死亡後,乃再轉而由A君繼承該原屬於姨婆之土地權利。

高市稅處進一步表示,「再轉繼承人」在法律上的地位與一般繼承人無異,因此具有繳納地價稅的義務,所以當發生繼承事實時,若民眾不想繼承土地,務必注意要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若超過期限,依法便不得再主張不願繼承。倘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7-7410141或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來源:高雄市政府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