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鼓勵族人持續學習及使用族語,臺南市政府自116年度起調整「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通過獎勵計畫」,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初級認證獎勵金300元。
二、取消中級認證原年滿18歲以上之申請限制。
三、初級至優級認證均可依規定申請獎勵,各級獎勵金額如下:
- 初 級:300元
- 中 級:1,000元
- 中高級:5,000元
- 高 級:10,000元
- 優 級:15,000元
[申請資格]
設籍臺南市4個月(含)以上,具原住民身分,並通過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下列任一族語認證者:
- 115年度第2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 116年度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不限族語別,同一等級以申請一次為限。
[申請期間]
116年4月1日至7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資料切結書
- 115或116年度族語認證測驗成績證明影本
- 戶口名簿影本 或 申請日前4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 領據及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申請資料請於期限內郵寄或親送至「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7082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信封請註明「申請族語認證獎勵金」。
相關申請表件及詳細規定請參閱附件「臺南市政府116年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通過獎勵計畫」。
新聞來源: 臺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機關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