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這起未滿 1 歲女嬰遭獨留 6 小時致死的悲劇,讓全台灣的父母心碎,也讓「居家育兒安全」的議題再次浮上檯面。許多人或許覺得「6 小時太誇張」,但在法律面前,哪怕只是「下樓超商拿個包裹」或「去巷口倒垃圾」的 10 分鐘,只要讓 6 歲以下兒童獨處,你就已經踩到了違法的紅線。這是一堂用生命換來的法律課,我們必須搞清楚,什麼是「疏忽」,什麼是「犯罪」。
很多家長常存有僥倖心態:「孩子睡著了,我出去買個便當馬上回來」、「我去接大寶放學,弟弟在家看電視沒關係」。法律規定很硬: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1 條,父母或監護人不得使 6 歲以下兒童獨處。這包含把小孩單獨鎖在車上、房間裡。輕則罰款上親職教育課,重則像這次案件一樣,從單純的意外變成重罪。
這次案件最令人痛心的是,母親離家長達 6 小時。這在司法實務上,很難用「不小心」來解釋。如果家長在家,因滑手機疏忽導致意外,通常是刑度較輕的「過失致死」;但明知嬰兒無自救能力卻將其置於無人照料狀態,就是「遺棄致死」,刑期是 7 年以上到無期徒刑。這意味著,這位母親不僅失去了孩子,還將面臨漫長的牢獄之災。「沒想到會這樣」在法庭上,往往無法成為減刑的理由。
為什麼法律要訂在「6 歲」?特別是對於「1 歲以下」的嬰兒,獨處等於將他們置於死地。嬰兒最常見的居家危機是溢奶窒息、趴睡掩蓋口鼻或異物梗塞。這些意外發生時,嬰兒不會呼救,只會靜靜地缺氧。黃金救援時間只有 4 分鐘,一旦超過,就會造成永久性腦傷甚至死亡。許多家長依賴「居家攝影機」,但攝影機只能「紀錄死亡」,不能「阻止死亡」。當你在外面手機看到孩子溢奶時,趕回家早已來不及。
如果你真的臨時有事(如急診、面試)且無後援,高雄的家長請善用高雄市社會局在各區的「定點計時臨托」服務,或是求助里長、社福中心,這總比獨留孩子在家安全。而對於鄰居,如果您發現隔壁經常傳來長時間、無人安撫的嬰兒哭聲,請發揮「雞婆」精神撥打 113。您的這通電話,可能會阻止下一場觸犯刑法的悲劇,救回一條小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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