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模仿吸菸行為,鼻通也算類菸品!使用及販售均違反菸害防制法

台南新聞

      近日有民眾於網路平台販售標示為「鼻通」之產品,引發外界關注是否違反菸害防制法。對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明確指出,該類產品雖標榜以鼻吸入使用,仍可能構成「類菸品」,如涉及相關行為,將有違反法規之虞。

        依據菸害防制法規定,「吸菸」行為不限於口部吸入,亦包含聞用等各種使用方式。此次所涉產品係透過電子霧化方式產生氣膠,供使用者吸入並吐出霧氣,其「吸入─吐出」的使用模式,客觀上已具備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可能性,屬菸害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稱「類菸品」,與一般菸品或電子煙具有高度相似性。若單純以聞用使用,一般情況下並無產生煙氣之產品(如:薄荷棒等),自無前述模仿菸品使用之問題,方可不屬於類菸品。

        即使業者宣稱產品「無尼古丁」或「僅供鼻吸、無模仿意圖」,但只要產品客觀上具備模仿吸菸行為的特性,即可被認定為「類菸品」。若違反規定使用類菸品,將依菸害防制法規定裁處,最高可罰新臺幣1萬元整,若於網路販售類菸品,最高可罰100萬元整。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業者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同形式包裝或變化使用方式規避法規;民眾亦應提高警覺,避免購買或使用可能違法之產品,以共同維護無菸健康環境。

發稿人:國民健康科 林泳禛
連絡電話:06-6357716(東興辦公室)轉260

新聞來源: 臺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機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