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稿單位:教育局
發稿時:114年12月24日17:00
有關本市教育產業工會針對本市所屬學校會務公假提出疑義一事,教育局表示,教師於工作時間參加工會會議或活動屬「會務」性質,應依《工會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採「事前約定、依法審核」原則核給會務公假;並非如外界所稱全面否定教師請假權。教育局自108學年度起即與工會建立會務公假之約定機制,114學年度亦延續辦理,目的在於兼顧工會權益與學生受教權益,並確保校務正常運作。
教育局進一步說明,114學年度依議會決議,有關核給教產工會會務公假之處理原則有四項:一、教師擔任產業工會理、監事者,應依基本授課節數排課,不得因會務減授;除理事長外,會務以任課以外時間辦理,並請於114年7月31日前完成相關安排。二、除理事長得另行約定外,其餘理、監事合計每月會務公假時數上限為120小時,並應與學校完成約定。三、學校核給會務公假,應落實「事前審核、事後查核」;請假須敘明事由、提出依據,並於事後提供佐證資料供校方保存;未配合查核者,學校應即與工會取消約定。四、如屆期未完成前述條件,所屬學校依法不得動支相關預算。
教育局強調,教育局從未「毀棄核給會務公假」或以函釋剝奪教師權益,亦未有「全面禁止」或行政打壓;各項作法均係延續既有約定機制並據法行政。惟目前除理事長外,其餘理、監事尚未與學校完成會務公假之事前約定,自無所謂的行政打壓之實。教育局為避免各地見解不一,已另函請教育部就相關法規適用予以明確解釋,作為學校與行政實務依循。
教育局呼籲,勞資雙方應在法規與校務正常運作的前提下相互理解、理性溝通。工會依法運作並保障合法的會務公假權益,在以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的前提下,共同營造專業、理性的對話與合作機制。
新聞來源: 臺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市府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