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未繳,當心財產無法移轉

近日有民眾欲將名下不動產出售,卻發現財產被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詢問為何不能出售該不動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得就其相當於欠稅金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禁止該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欠稅人如欲出售被禁止處分之財產,必須先繳清全部欠稅款,或申請由本人或第三人提供相當於欠稅數額之財產作為擔保,經稅捐稽徵機關函請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才能辦理財產移轉相關手續。

稅捐處特別提醒,為維護權益,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務必依限繳納稅捐,以免房屋、土地或車輛遭禁止處分。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來源:高雄市政府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