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力發電依法不徵收耗水費 水利署強調翡翠水庫與台電協商之費用勿錯誤援引

經濟部新聞

    針對今(19)日台北市翡翠水庫管理局指稱「依水利署規範向台電收取耗水費」一事,經濟部水利署特此說明如下:

    水利署表示,水力發電係利用水位高低落差所產生之能量轉換為電力,於發電過程中並未消耗或減損水量,發電後的水仍可於下游供應其他用水需求,並非屬於耗水行為。因此,對於水權登記用途為水力發電者,依《水利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濟部對水力發電用水並未徵收耗水費。

    水利署進一步指出,依《水利法》第84條之1規定,耗水費之徵收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地方政府並非該法條之法定徵收機關,相關權責應予釐清。

    針對台北市翡翠水庫管理局如有意向台電公司協商收取相關費用,水利署表示,若屬「發電補償費」或「發電費率」性質,應由雙方依協議機制辦理,不宜援引《水利法》第84條之1作為相關依據,以免造成社會大眾誤解。

    另就水庫營運現況,水利署說明,翡翠水庫目前蓄水率為91.6%,已高於運用要點所訂上限水位,在此情況下配合發電,有助於整體能源調度。

    水利署強調,將持續秉持依法行政原則,妥善管理水資源,確保供水穩定與公共利益。

水利署發言人: 王副署長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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