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交通工具使用牌照不得轉賣或移用。若懸掛其他車輛牌照,或將自有車輛牌照借供他車使用,並於公共道路行駛或停放,經查獲即屬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將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高市稅指出,部分民眾誤以為車輛已繳納使用牌照稅,或借用牌照只是短暫使用,不會受到處罰,實際上只要有移用或借供他車使用牌照,並使用公共道路的情形,不論牌照是否已完稅,如被查獲,均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罰。
高市稅處進一步說明,所稱「使用公共道路」,除實際行駛外,也包含停放於公共道路。車輛如因故障、維修或其他因素無法使用,應循合法程序向監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切勿因一時方便以借用或懸掛他車牌照方式上路。
高市稅提醒,車輛牌照具有專屬性,每一副牌照均僅限核發車輛使用,不可互換、借用或轉賣。呼籲民眾應遵守相關法令,避免因違規而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新聞來源:高雄市政府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