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部水利署今(3)日表示,針對網路所提「馬太鞍溪未清疏」,經查並不符合事實。水利署表示,依河川管理辦法第45條第1項規定,中央管河川之疏濬,得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擬訂計畫書報經該河川之管理機關核定後許可辦理。自105年至114年間,而為使馬太鞍溪通洪能力更順暢,水利署第九河川分署及花蓮縣政府採滾動式檢討,依據需求進行持續疏濬,共已完成約235萬立方公尺,該河川段也經持續監測及調查,均適時採取管理及治理作為,並無怠忽職守之情事。
水利署表示,114年已許可花蓮縣政府採公共造產機制共同推動疏濬45萬立方公尺;水利署第九河分署也於馬太鞍溪堰塞湖形成後,為河道通暢兼顧兩岸安全並預留土砂容納空間,積極辦理河道清疏共10.84萬立方公尺。水利署補充,對於花蓮縣政府共同推動疏濬之許可已因天然災害發生為加速馬太溪土方去化而廢止,後續由水利署動員全國各河川所屬單位全力投入疏濬工作,截至11月2日,水利署已疏濬133萬立方公尺,未來疏濬作業以河防安全優先,維護民眾生命財產為首要,全力以赴加緊趕辦。
水利署表示,針對網路所提「光復三號堤防未修復才導致災害」,經查並不符合事實。水利署第九河川分署依於113年10月底康芮颱風後發現光復三號堤防局部損壞需辦理改善,已積極進行復建,並於114年7月15日修復完成。該段堤防於本次堰塞湖災害前堤防結構完整,亦經全面檢查功能正常,並無因堤防損壞未修而致潰堤情事。
經第三方公證單位全國水利技師公會進行評估,本次堰塞湖災害屬極端複合型土砂天災,災害主因為洪峰流量極端超標,本次實際洪峰高達每秒8,860立方公尺,已超過馬太鞍溪設計流量每秒2,040立方公尺4倍以上,另洪水夾帶巨量土砂與巨石,巨大衝擊力,對橋梁、堤防造成破壞,而橋梁破壞後,橋面板堆積於河道,阻礙通洪並抬升水位,高流量及阻水效應,導致全河段多處溢流,最後致使堤防損壞。
水利署表示,馬太鞍溪河段治理、防洪維護及防災整備從未鬆懈。本次災害為極端氣候下之天然事件,水利單位已依程序落實各項預防及應變措施,後續並將持續推動復建及流域整體檢討,確保河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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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經濟部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