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賴清德總統「均衡臺灣」理念,利於在地化人才發展,打造地方人力資源永續治理,行政院於114年6月26日函請考試院推動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考試院於今(23)日會議審議通過,本次調整範圍約590個機關共約3,500個職務(詳附件),並自115年2月1日實施。
行政院表示,賴總統長期關注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議題,其於107年擔任行政院院長期間,即積極協請考試院支持合力推動縣(市)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副局(處)長及科長等關鍵性職務列等調整,自此建立雙方共同合作機制,逐步展開地方職務列等調整作業,並於112年間調整地方政府部分所屬二級機關及戶政事務所首長等職務列等,以利縣(市)政府科長與所屬二級機關首長相互遷調。
行政院進一步表示,本次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方案,係卓榮泰院長與考試院周弘憲院長於114年2月13日會晤獲致之共識,並交由銓敘部與人事總處召開「組織編制相關議題工作圈」研商竣事。又該調整方案,以擴增地方機關列等上限為薦任第8職等、薦任第9職等主管及非主管職務為主,有助於增加地方機關人才發展機會。
行政院強調,未來期能透過兩院協力合作持續推動職務列等調整作業,為公務人員創造衡平發展機會,讓人才不因機關或地理不同而有所失衡,並利於地方留才攬才,健全強化機關職務結構與治理基礎。
新聞來源:行政院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