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昨(9)日議員關心「學甲區興業段低窪地回填申請案」一事,本局說明如下:

台南新聞

       本局為本市工業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依本府公告之《臺南市政府辦理再利用物料後端運送及低窪地回填等相關作業審查要點》(下稱審查要點)辦理收土許可審查作業。本案申請人為經本府工務局核可之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申請於學甲區興業段辦理低窪地回填,申請資料中檢附本府環境保護局114年3月14日解除列管同意函,本局依審查要點完成審核後,於115年4月2日核發核准函。

       另因申請地位於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乙種工業區容許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其中包括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因此,本案低窪地回填申請之使用性質,尚無違反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目前本案尚需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申請填土同意,在未取得同意前尚不得有進土情形。後續如有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將由本府依法查處。

       本府將持續掌握本案辦理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落實監督管理。

新聞來源: 臺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機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