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報稅季開跑,出租房屋已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者,租金收入記得申報所得稅

高雄市稅捐處提醒,115年5月1日已開始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房屋已核定適用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房屋稅優惠稅率,且租賃期間只要有在114年1月至12月者,請務必將該期間租金收入併同申報所得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稅捐處說明,房屋稅新制規定,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房屋稅稅率1.5%~2.4%。納稅義務人應於租賃契約期間所屬房屋稅課稅期別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檢附租賃契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報,稅處會先行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之後應於出租所屬年度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租金收入併同向國稅局申報,程序方屬完備。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房屋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嗣後經查核未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或國稅局審核屬有申報租賃所得惟租金收入未達租金標準者,原適用稅率1.5%~2.4%將改按申報當年期2月末日全國總持有其他非自住應稅房屋戶數所適用稅率3.2%~4.8%核課,並須補繳差額房屋稅。

稅捐處特別提醒,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房屋於原租約到期後,續約或另簽新約仍供出租作住家使用且符合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者,請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重新申報,才能續按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

新聞來源:高雄市政府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