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生命安全」看「勞資協商」:南台灣企業人資如何提前與員工約定颱風天出勤與補償?

鳳凰颱風來襲,勞動部再次提醒企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出勤應以「生命安全」為最優先考量,且雇主若要求勞工合意出勤,應負擔交通費用。這則新聞,為南台灣的企業人資部門與管理階層敲響了一記重要的警鐘:颱風天出勤管理,已從單純的工資問題,升級為涉及「勞工生命權」的重大法規與人資倫理責任。

南台灣處於颱風高風險區,企業必須將颱風天出勤視為常態化的人資管理挑戰。在地企業不能只等待颱風來臨,而必須在平時就透過勞資協商與書面約定,建立一套合法、合理且以安全為核心的出勤與補償機制。


釐清法規:避免「強制出勤」的法律風險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是颱風天人資管理的最高指導原則。

首先,勞動部規定,颱風天勞工可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以事假處理,區分「停班」與「應否給假」的權責。人資部門必須向主管宣導,即使公司營運未受影響,也不能強制要求勞工出勤,否則將面臨違反《勞基法》的法律風險。

其次,對於需要維持營運的關鍵職位,人資部門必須與勞工個別簽訂書面約定,落實「合意出勤」的書面約定。約定應涵蓋出勤的必要性、工作內容,並明確載明交通費用負擔與額外工資補償。這能確保出勤的合法性與透明度。

這項準備,是將人資管理建立在法律的紅線之上。

優化協商:建立「安全優先」的成本分攤機制

勞動部強調雇主應提供交通費。人資部門應設計更具彈性、以安全為核心的補償方案。

企業應承諾全額負擔員工因出勤而產生的計程車費等交通成本,並以「實報實銷」方式處理,實施「計程車費」的實報實銷與安全保障。更進一步,人資部門應提前協商並確認緊急交通工具的可用性,確保勞工在颱風期間的通勤安全。

同時,與員工協商,推動「時數補償」優於「金錢補償」。優先以「給予優於法令的補休時數」取代金錢補償。例如,出勤一天給予兩天補休。這既能體現企業對員工的照顧,也能將颱風天的高額人資成本,轉化為未來的人力彈性。

引導企業轉型:善用「遠距辦公」降低風險

面對颱風天的風險,最根本的解方是減少現場出勤的人數。

人資部門應與IT部門合作,盤點可以執行遠距辦公的職務。並在平時就建立完善的VPN、雲端協作軟體等遠距辦公系統和SOP,建立「關鍵職務」的遠距SOP。這能讓企業在颱風天仍能維持部分營運,同時保障員工安全。

此外,將颱風天出勤管理納入新進員工培訓和主管訓練,強化「緊急應變」的人資培訓。確保所有層級的管理人員都能正確理解勞動法規與工安責任,避免因主管的錯誤決策導致法律糾紛。


颱風天的警訊,是對南台灣企業人資管理能力的嚴峻考驗。當我們能勇敢地面對這場挑戰,將生命安全、勞資協商與數位化管理納入核心策略,這將能為自己的事業開創一條更具應變力、更有價值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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