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衛生局稽查某食品業者倉庫,赫然發現堆放大量逾期食品,其中最誇張的是一批過期長達 8 年的雞排。這些早在 2017、2018 年就該銷毀的肉品,竟然還躺在冷凍庫裡。衛生局依違反《食安法》第 15 條規定,處以業者新台幣 30 萬元罰鍰並封存違規產品。消息一出,網路輿論譁然,許多民眾質疑囤了 8 年的殭屍肉只罰 30 萬?這對黑心商人來說根本是不痛不癢的零錢!
30 萬元對於一般上班族是幾個月的薪水,但對於一家批發規模的食品業者來說,可能只是幾天的營業額。當過期 8 年這種極度荒謬、甚至帶有惡意的違規情節,只換來一張 30 萬元的罰單時,我們必須嚴肅地問:台灣的《食安法》到底是像老虎,還是一隻紙老虎? 為什麼這種輕判看起來反而是變相鼓勵業者賭一把?
商人心中都有一把算盤,讓我們來幫這位老闆算筆帳。正規處理一噸過期肉品,需要委託合法的廢棄物清除公司,每噸成本數千至上萬元不等,若庫存量大,銷毀成本相當可觀。反之,如果這批肉沒被抓到,混進低價市場賣掉,獲利可能數百萬。這就形成了一個殘酷的期望值賭局:守法銷毀是確定虧損,但違法賭一把,沒抓到暴賺,抓到了也才罰 30 萬。當罰款金額遠低於潛在獲利,甚至可能低於正規的廢棄處理成本時,違法就成了理性的商業選擇。
《食安法》第 44 條規定,貯存逾期食品可處 6 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鍰。看起來上限很高,但實務上衛生局在開罰時,通常會考量初犯、資本額大小、違規獲利金額等。若業者辯稱「只是忘了丟,沒有賣出去」,在沒有抓到販售實據的情況下,行政單位很難直接開出天價罰單,否則容易被訴願撤銷。然而,過期 8 年顯示的是極度惡劣的管理與潛在惡意,不應與一般過期幾天的疏忽相提並論,但 30 萬的罰單顯然沒有體現出這兩者的差異。
對於黑心業者來說,罰錢事小,斷金流與坐牢才是他們怕的。單純貯存過期食品目前多屬行政罰,除非證明有詐欺意圖或致生危害人體健康,檢調才會介入偵辦刑事責任。這中間的舉證門檻,就是黑心業者的防火牆。只要沒有勒令停業,繳完 30 萬,換個招牌、換個負責人名字,倉庫裡的冷凍櫃繼續運轉。這種打擊不痛的執法模式,無法產生真正的嚇阻力。
過期 8 年的雞排,是對高雄食安管理的一記響亮耳光。如果 30 萬就是台灣法律對這類離譜行徑的定價,那麼我們很難期待業者會自動自發地守法。市府衛生局應更積極追查該業者的過往銷貨紀錄,若查出有販售事實,應移送檢調並以詐欺罪偵辦,唯有讓老闆面臨會被關的恐懼,才能真正清空那些藏汙納垢的冷凍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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