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房屋稅新制規定,每年2月末日為房屋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當期房屋稅,也就是以2月末日建物登記之房屋所有人為當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繳納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之房屋稅,共計12個月。
高市稅進一步說明,房屋如在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因已過了2月末日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期間之房屋稅則會併入次期課徵,與次期視為1年期(合計最多16個月),以次期之納稅義務基準日認定納稅義務人,並以次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遇假日順延)以前申報經核定或稽徵機關逕行核定之稅率核課房屋稅。
舉例來說,A屋興建完成自114年3月起課房屋稅,甲君購入該屋於115年1月30日登記完成,並於115年3月20日申報供自住使用且經稽徵機關核定,則A屋115年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甲君,課稅所屬期間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共計16個月,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市稅特別提醒,上述3至6月新(增、改)建期間併入次期課徵房屋稅情形,如果納稅義務人多次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該次期房屋稅以較低稅率核課;致稅額增加者,自該次期之下一期房屋稅開始適用。因此,房屋如符合自住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等,應於該次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該次期才能適用較低之稅率課徵房屋稅。
新聞來源:高雄市政府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