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第36條修正草案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全面強化罰則、完善毒駕聯防機制

為全力遏止毒駕不法行為,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第36條修正草案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面對近期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屢傳釀禍,行政院已針對查緝與毒駕防範,從「源頭嚇阻、強化查緝、重懲毒駕」3大面向,提出14項作為,上週(6月11日)院會已通過《刑法》及《陸海空軍刑法》等修正草案,今日院會再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修正草案,請陳時中政委及林明昕政委持續督導衛生福利部與相關部會,於下週將《菸害防制法》再提報院會,進一步完善法制配套,展現政府打黑反毒的堅定決心,全力遏止不法。
 

卓院長指出,法務部已於昨(17)日「毒品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將依托咪酯毒品由第二級改列為第一級,製造、運輸、販賣最高可處死刑。此次所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重點,是考量毒品檢驗技術之發展與檢驗時效之要求,修正現行對特定人員採驗方式僅限於尿液檢體之規定,增列唾液為採驗之種類,從而強化第一線執法人員工具,以毒駕零容忍態度嚴厲執法。
 

卓院長進一步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修正,是以強化毒駕違規行為罰則、加重再犯高風險毒駕處罰、建立吸毒者預防性吊照管理機制等三大面向進行,其中有四項重點,包括:
 

(一)加重毒駕、拒測行為處罰,增訂毒駕或拒絕毒測者,一律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不論車輛屬何人所有,一律依法沒入車輛。毒駕累犯及致人重傷或死亡等相關嚴重情形,終身不得考照。
 

(二)建立吸毒者預防性吊照機制,凡經警察機關確認吸食毒品屬實者,一律預防性吊銷駕照,2年內不得考照。
 

(三)在吊照期間再次違規上路,加重處罰,並一律依法沒入車輛。
 

(四)增訂毒駕同車乘客共同責任處罰。
 

卓院長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並與內政部警政署、衛福部等相關機關密切合作,完善毒駕聯防機制。
 

上述兩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第36條修正草案部分:
 

於現行對特定人員採驗尿液之規定,增列唾液為採驗之種類,使各主管機關得基於不同特定人員列管考量,採取適當之採驗方式,並配合修正授權規定,以利特定人員之主管機關執行毒品防制工作。
 

(二)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1、汽車駕駛人因毒駕、拒絕接受毒駕稽查或測試檢定,或經警察機關確認有吸食毒品等情形而吊銷駕駛執照者,如於駕駛執照吊銷期間再違規行駛道路,加重其無照駕駛處罰,並沒入該汽機車。(修正條文第21條、第21條之1)
 

2、就毒駕行為由現行吊扣駕駛執照加重為吊銷駕駛執照;經警察機關確認吸食毒品亦吊銷其駕駛執照;提高毒駕累犯罰鍰額度;提高拒絕接受毒駕稽查或測試檢定及其累犯之罰鍰額度;增訂毒駕同車乘客之處罰規定;增訂毒駕或拒絕接受毒駕稽查或測試檢定沒入車輛規定。(修正條文第35條)
 

3、增訂違反第35條第11項規定吸食毒品吊銷駕駛執照者,二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違反第35條第1項第2款毒駕及第11項吸食毒品吊銷駕駛執照於重新考領駕駛執照時,應依規定接受毒駕防制教育、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另應於考驗合格後六個月內無再次違反時,始發給駕駛執照。(修正條文第67條)
 

新聞來源:行政院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