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佳節歡聚飲酒應適量,酒品廣告促銷須依法標示警語

台南新聞

      端午節將至,家家戶戶飄著粽香,不少民眾也會與親友聚餐小酌。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近年社群媒體盛行,許多人習慣在臉書、IG或社團分享聚餐照片與酒品心得,但若貼文涉及品牌介紹、價格優惠或推薦內容,可能已具有廣告或促銷性質,應依法標示警語。

      曾有民眾在端午聚會後,開心上傳聚餐照片,並寫下「這款水果酒超順口,端午優惠買一送一!」原以為只是生活分享,沒想到因貼文具有促銷效果,卻未標示「禁止酒駕」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等警語,已因一時疏忽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

      財稅局指出,依「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酒品廣告及促銷內容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且不得有鼓勵飲酒、誇大療效、妨害善良風俗,或以兒童及少年為對象等情形。

      另外,平面廣告的警語面積不得低於版面10%;影音廣告則須全程顯示警語;網路及社群媒體廣告,也應確保民眾瀏覽酒品資訊時,能同步清楚看見警語內容。若未依規定標示警語,依「菸酒管理法」第51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財稅局提醒,端午節是團聚歡樂的節日,民眾小酌應適量,更要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不論是業者辦理廣告促銷活動,或民眾於社群分享酒品資訊,都應留意相關規範,落實警語標示,共同維護健康、安全的消費環境。

新聞來源: 臺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機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