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喜入厝,房屋稅優惠稅率來相挺

新購屋房貸令人吃不消,供自住住家使用的房屋可適用優惠稅率,能減輕房屋稅租稅負擔。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供自住住家使用,同時符合下列規定,可以提出申報按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1. 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如再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 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就可以按全國單一自住稅率1%課徵房屋稅。各直轄市或縣(市)每年公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高雄市116年期為215萬1,100元。

高市稅貼心提醒,維護您合法節稅權益最重要的事,就是須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提出申報適用優惠稅率,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就可以不用再申報。最便捷的線上申報方式可利用稅捐處智慧客服 (https://netcsweb. tax. nat.gov.tw/Webhook/),或服務電話 0800-000-321 由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來源:高雄市政府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