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接獲民眾詢問,身為網紅以自己住家使用之房屋,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登記場所,而實際交易均於網路平台或以行動裝置完成者,是否可以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年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俗稱網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活動日益興盛,若在家中有固定的拍攝或工作的空間,經營直播拍賣、團購、辦公或堆置商品,仍要按實際營業面積(營業用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分別計算住家與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捐處表示,若未在家中拍攝、無辦公或堆置貨物且實際銷售與交易均在網路平台完成,則可申請維持住家用稅率。另外,若交易並未透過網路交易平台,而是以行動裝置(如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進行營業活動,也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也可以申報用住家用稅率課徵。
稅捐處表示,如符合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下列要件:(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記得在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向房屋所在地稅捐分處申報或透過稅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線上申辦,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就可以不用再申報。
新聞來源:高雄市政府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