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保障居住權益並兼顧租稅公平,財政部發布令釋,核釋委託人將原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的房地辦理他益信託,如受益人為委託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信託成立前後均由委託人或受益人實際居住使用,住宅用途並未改變,且符合一定條件者,可適用地價稅及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
高市稅處進一步說明,財政部115年6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504521730號令規定,委託人以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的房地為信託財產,如信託契約明定以委託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為受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信託房地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符合下列要件者,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一、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完成戶籍登記。二、房地未出租、未供營業使用。三、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四、受益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及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的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
高市稅處特別提醒,如符合上開條件之他益信託房地,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第2項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來源:高雄市政府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