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罰十三萬恐換來呆帳憑證!毒駕無照不怕罰單,當場扣車才是真正殺著

在本次執法處分中,高雄警方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違規男子採取了多項違規合併舉發:除了毒駕依法裁處十二萬元罰鍰外,更查出其長期無照駕駛,加上未依規定打方向燈、配戴不合格工程安全帽等違規項目,一口氣開出累計十三萬一百元的罰單,並當場將機車移置保管。

這樣的處分強度,反映出執法機關試圖透過拉高罰款金額,遏止高風險違規行為。

然而,在基層交通執法實務上,高額罰單經常面臨「收不到錢」的現實困境。不少長期無照或有毒品前科的累犯,平時沒有固定薪資轉帳、銀行帳戶沒有存款,名下更沒有不動產可供查封,早已實質脫離了監理記點或行政強制執行的約束。

如果違規者抱持「反正戶頭沒錢、罰再多也繳不出來」的心態,單純開立再高額的金錢罰單,對其日常行為的嚇阻效果往往相當有限。

法律試圖用十幾萬元的罰鍰建立嚇阻力,碰上違規累犯名下沒有資產可供扣押的現實,說明了單靠罰款很難對邊緣族群的高風險駕駛造成約束。交通管理必須從單純追討罰鍰,轉向直接扣留交通工具與落實刑事責任。

對經濟邊緣的無照毒駕者來說,十三萬元的罰單送交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後,若查無財產,最後往往只能核發一張沒有實質清償效果的「債權憑證」;相對地,「當場把車輛移置保管」,是直接拿走其上路違規的實體工具。

失去代步工具會對當事人造成直接的生活不便,使其無法馬上再度騎車上路。暫扣車輛與沒入工具,是跳過繁瑣催繳程序、防止其短時間內重複違規最有效的方式。

要改善行政罰鍰難以收繳的問題,行政處分必須與司法程序互相配合。針對毒駕合併無照的違規累犯,除了行政執行機關應持續追查其偶發性收入或工作酬勞外,法院在依刑法公共危險罪審理時,應落實刑法關於犯罪工具沒收的規定,直接將涉案車輛依法沒收拍賣或銷毀,避免日後又由親友代繳保管費領回、轉手繼續違規使用。

讓違規後果轉化為車輛被永久剝奪以及承擔實際刑責,才能在面對名下無財產的累犯時,建立起具備實質約束力的執法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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