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因換屋需求,出售自用住宅房地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如果改買地上權住宅,可否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稅捐處表示,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係為避免民眾在出售土地時,因繳納土地增值稅,而降低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的能力,故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准予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其適用條件為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必須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才能在該餘額範圍內辦理退稅。
而民眾購買地上權住宅,雖供自住使用,惟僅取得房屋所有權,並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實際上並未購買土地,也無「新購土地地價」,因此不符合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規定。
高市稅處提醒,民眾出售自用住宅房地後,如有購買新住宅的規劃,應先確認所購買的住宅是否包含土地所有權,才有可能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
新聞來源:高雄市政府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