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族節稅撇步:善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為提升居住品質住所遷移或就業、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就學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要件者,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減輕換屋的經濟壓力。

高市稅處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若是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也可以適用。

稅捐處特別提醒,申請重購退稅經核准後,重購之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能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戶籍也不能遷出,如需遷出,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於戶籍內,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請民眾多加留意,以確保自身權益。

新聞來源:高雄市政府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